香港的法治精神建立在一個最基本的承諾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適應,量刑必須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可責性、後果及阻嚇需要,而非被告的社會地位、職業前途或機構背景。然而,2025年9月1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對姚新燊督察「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案件編號:DCCC63/2024一案的判決,卻以極其戲劇性的方式,將這一承諾推向崩潰邊緣。法官先在定罪後明確宣稱「監禁無可避免」,卻在收到多名警隊高層求情信後,完全放棄這一底線,改判僅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讓一名導致途人右腿截肢的被告免於牢獄之災,繼續從事警務工作。這不僅是個案的離奇轉折,更是香港刑事司法量刑原則在執法機構壓力面前一次赤裸裸的退讓。
案件的核心爭議不在於被告是否罪成,而在於量刑過程如何被扭曲。法官最初的立場符合上訴庭一貫指引:危險駕駛引致嚴重傷害,特別涉及明顯違反交通規則(如衝紅燈)及造成永久殘疾後果時,即時監禁乃基本起點。然而,當高層求情信湧入,強調「判監將終止被告警務生涯」時,這一原則瞬間被棄之不顧。職業前途與身份地位,竟成為凌駕罪行本質的決定性因素。這一轉變不僅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上訴庭確立的量刑框架,更直接對受害人構成二次傷害,向整個社會傳遞一個極其危險的訊號:執法人員犯刑事罪後,可憑機構保護網免受應有懲罰。
2023年6月某個凌晨,30歲休班警務督察姚新燊駕駛私家車途經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當時交通流量稀少、視野清晰,他卻衝紅燈,先撞上一輛的士,再間接波及一名途經斑馬線的女途人。衝擊力導致該女子右腿遭受粉碎性骨折,傷勢惡化至必須截肢,從此終身殘疾,生活、工作、家庭全面崩潰。被告經審訊後於2025年7月28日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
定罪當日,暫委法官黃國輝在判詞中清楚指出:被告的駕駛行為遠低於一個合格及謹慎司機應有的水平,誤認行人綠燈為行車綠燈並非一時分心,而是嚴重疏忽;案發環境視野良好、交通流量低,被告的錯誤更顯不可原諒。法官更明言:「本案屬嚴重罪行,監禁刑罰無可避免,現階段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此時的立場完全符合香港刑事法對同類案件的量刑指引:上訴庭在過去案件反覆強調此罪行的量刑起點為即時監禁,特別當涉及明顯違規及永久傷害後果時,監禁乃必要刑罰,以達致足夠阻嚇及維護公眾安全。
然而,押後至2025年9月1日的判刑聆訊,形勢急轉直下。辯方呈上多名警隊高層求情信,包括助理處長、東九龍總區指揮官、刑事總部高級警司等人的聯署或個別信件。這些信件內容高度一致:強調被告過往工作表現優良、對警隊及社會貢獻良多、悔意真誠,若判即時監禁將終止其警務生涯,機構承諾加強監督及紀律管理。法官閱畢求情信後,即決定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在最終判刑時完全接納報告正面評估,判處最高時數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兩年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徹底免除任何監禁刑罰。
判詞中,法官明確寫道:被告無刑事交通紀錄、工作表現優異、報告顯示極大悔意;案情較其他同類案件輕微(凌晨、交通少、車速不快、間接撞傷);若判即時監禁會對被告造成「不合比例及毀滅性影響」,其職業生涯終止將屬過重後果。這些理由的核心,正是將「被告犯案前的身份地位及職業前途」置於罪行嚴重性之上。這一邏輯的轉變,不僅推翻了法官自己先前設定的量刑底線,更直接違背普通法量刑最基本的比例性原則。
香港刑事司法的量刑框架,源自普通法傳統及上訴庭數十年判例所確立的指引。其核心原則可歸納為三點:一、罪刑相適應;二、阻嚇、懲罰與改造的平衡;三、量刑必須獨立於被告的社會地位、財富或職業身份。早在1990年代,上訴庭在多個案件中已明確指出:職業損失、經濟後果或社會地位下降,屬被告犯罪後自招的自然結果,絕不可作為減免監禁的主要依據。否則,任何擁有較高社會地位或專業資格的被告,皆可主張「判監會毀滅其前途」而要求輕判,量刑制度將徹底失靈。
姚新燊案的判詞卻反其道而行。法官將「若判監將終止警務生涯」視為關鍵減刑因素,並以此為由放棄原本「監禁無可避免」的立場。這一做法等於承認:警察身份不僅不應成為加刑因素(這是正確的),反而可轉化為強大的減刑優勢。這種邏輯一旦被接受,後果極其嚴重——醫生若因醫療失當致人死亡,可主張「判監將永遠失去行醫資格」;教師若涉性侵,可主張「入獄將終止教職」;企業高管若犯詐騙,可主張「坐牢將崩潰事業」——所有這些論述都將變得「合理」,刑事司法將淪為評估被告個人損失而非罪行後果的競賽。
更令人憂慮的是,法官在判詞中雖提及案情「較輕微」,卻完全忽略了受害人右腿截肢這一最嚴重的後果。永久殘疾、終身輪椅、無法正常工作與生活、心理創傷——這些損害遠超一般「嚴重傷害」案件,卻在量刑考量中被邊緣化。相反,被告的職業前途卻被放大為「毀滅性影響」,彷彿被告的警務生涯比受害人的餘生更值得保護。這一輕重倒置,正是對受害人權益最直接、最殘酷的漠視。
求情信制度原本旨在讓法官全面了解被告的品格、悔意及背景,從而作出更合乎比例的判刑。然而,當求情信來自被告所屬機構的高層,且數量龐大、層級極高時,它已不再是中性資料,而是帶有強烈機構色彩的壓力訊號。在姚新燊案中,多位助理處長級別以上警務人員的聯署或個別信件,直接將被告的職業價值與機構形象綑綁,暗示判監將損害警隊整體士氣與運作。這種集體表態,實質上將法庭置於「若判重刑即損害執法機構」的道德困境之中。
上訴庭在過往判例中,從未認可此類機構性求情可凌駕罪行嚴重性。相反,多宗涉及公職人員的案件(如前懲教署職員襲擊案、前消防員危險駕駛案),法庭均明確拒絕以「職業影響」為由大幅減刑。姚新燊案的例外處理,顯示求情信機制在特定群體手中,已變質為事實上的包庇工具。這不僅違反司法獨立原則,更讓公眾合理懷疑:當執法機構高層集體向法庭「求情」時,法官是否仍能維持真正的大公無私?
受害人因被告的魯莽駕駛而失去一條腿,從此人生軌跡徹底改變。她需要長期復康、適應義肢、面對就業歧視、承受心理陰影,這些損害是永久且不可逆的。然而,判決結果卻是:加害者僅需完成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即可繼續穿上警服、領取薪金、享有公務員福利。這一對比所帶來的衝擊,遠遠超出個案範圍。它向所有市民傳遞一個訊息——如果你不幸被執法人員嚴重傷害,而對方擁有強大機構後盾,你的痛苦可能只換來對方輕描淡寫的「社服令」。
這種不公感並非孤立。近年多宗涉及現役或休班警員的危險駕駛、襲擊或濫權案件,均出現非監禁刑罰傾向,公眾對「雙重標準」的質疑已累積成系統性不信任。姚新燊案只是冰山一角,它暴露的問題卻極其深層:當法官願意為了保護被告的職業前途而放棄自己先前設定的量刑底線,當高層求情信可輕易扭轉「監禁無可避免」的立場,當受害人的終身殘疾被邊緣化,香港的法治還剩下多少公信力?
要避免類似悲劇重演,香港司法制度必須從根本上回應以下問題:一、是否應立法或透過指引嚴格規範求情信的來源、數量及權重,特別禁止執法機構高層以機構名義集體求情?二、是否應明確規定「職業前途損失」不得成為減免監禁的主要或決定性因素?三、律政司對明顯過輕判刑的覆核機制,為何在涉及警察被告的案件中幾乎從未啟動?四、是否應設立獨立量刑委員會,定期檢討及更新危險駕駛引致嚴重傷害等罪行的量刑指引?
這些改革並非要針對任何特定群體,而是為了確保量刑原則真正回歸罪行本質,而非被告的身份地位。否則,香港的法治將繼續在灰色地帶中搖擺,公眾的信任將一次又一次被消耗殆盡。
姚新燊案不是單純的司法失誤,而是一面鏡子。它照出當執法特權與司法酌情權碰撞時,普通市民的公義有多脆弱。它提醒我們:如果連導致截肢的嚴重罪行,都可因被告的職業身份而免於監禁,那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還能有多少說服力?
引用來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21 第81A條及相關量刑覆核程序.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21
香港司法機構.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判決摘要(姚新燊案相關報導摘錄). https://www.judiciary.hk
香港01. (2025年9月1日). P牌督察看錯燈重創女途人獲助理處長等求情判社服令拭淚.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60268660/p%E7%89%8C%E7%9D%A3%E5%AF%9F%E7%9C%8B%E9%8C%AF%E7%87%88%E9%87%8D%E5%89%B5%E5%A5%B3%E9%80%94%E4%BA%BA-%E7%8D%B2%E5%8A%A9%E7%90%86%E8%99%95%E9%95%B7%E7%AD%89%E6%B1%82%E6%83%85-%E5%88%A4%E7%A4%BE%E6%9C%8D%E4%BB%A4%E6%8B%AD%E6%B7%9A
獨立媒體. (2025年9月1日). 涉衝紅燈致女途人骨折及截肢休班警危駕罪成判240小時社服令.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6%94%BF%E7%B6%93/%E6%B6%89%E8%A1%9D%E7%B4%85%E7%87%88%E8%87%B4%E5%A5%B3%E9%80%94%E4%BA%BA%E9%AA%A8%E6%8A%98%E5%8F%8A%E6%88%AA%E8%82%A2-%E4%BC%91%E7%8F%AD%E8%AD%A6%E5%8D%B1%E9%A7%95%E7%BD%AA%E6%88%90-%E5%88%A4240%E5%B0%8F%E6%99%82%E7%A4%BE%E6%9C%8D%E4%BB%A4
Yahoo新聞. (2025年9月15日). 香港法治的鏡子:姚新燊危險駕駛案與警察特權之辯. https://tw.news.yahoo.com/%E9%A6%99%E6%B8%AF%E6%B3%95%E6%B2%BB%E7%9A%84%E9%8F%A1%E5%AD%90-%E5%A7%9A%E6%96%B0%E7%87%8A%E5%8D%B1%E9%9A%AA%E9%A7%95%E9%A7%9B%E6%A1%88%E8%88%87%E8%AD%A6%E5%AF%9F%E7%89%B9%E6%AC%8A%E4%B9%8B%E8%BE%AF-083348269.html
香港終審法院及上訴法院判例選輯(量刑原則相關):HKSAR v. Li Kwok Cheung 及類似危險駕駛案件判決.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
資料原文: 亞洲新聞稿聯綱: https://www.pressasia/content/73/香港司法的灰色地帶 - 姚新燊案如何暴露量刑原則的崩壞與執法特權的幽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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